近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公告》
其中规定,禁养这三十五种烈性犬
马鞍山市禁养三十五种烈性犬如下:
1、阿富汗猎犬 2、爱尔兰猎狼犬 3、獒犬 4、比特犬5、巴仙吉犬 6、贝林登梗 7、长须牧羊犬 8、比利时牧羊犬 9、波音达猎犬 10、伯德梗 11、伯恩山犬 12、大丹犬 13、德国杜宾犬 14、德国牧羊犬 15、法兰德斯牧羊犬 16、荷兰毛狮犬 17、凯利蓝梗 18、猎狐犬 19、灵缇 20、罗威那犬 21、牛头梗 22、纽芬兰犬 23、卡斯罗 24、拳师犬 25、沙克犬 26、圣伯纳犬 27、苏俄牧羊犬 28、威玛猎犬 29、威斯拉犬 30、雪达犬 31、寻血猎犬 32、意大利布拉克犬 33、英国斗牛犬 34、藏獒 35、昆明犬
公告全文如下:
一、犬类限养、禁养区范围
(一)本市主城区为限制养犬地区。
(二)医院、学校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
二、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绳,针对不同品种犬只必要时应携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小型出租汽车;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四)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五)养犬人在户外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趋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凡流浪犬、烈性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
(八)养犬人必须依照《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之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病免疫,并申领《犬类免疫证》。同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登记,申领相关证件,未经登记发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九)限制养犬地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分类由市公安局和市农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有关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四、犬类管理相关要求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烈性犬迁出限制养犬地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主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农业等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三)鼓励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12345或110。凡经查属实将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文明养犬公约
一、一旦选择,一生负责,不让爱犬成为一条流浪犬;
二、养犬应文明,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应当束犬绳、配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五、不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六、携犬外出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八、养犬应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犬只准养证;
九、禁止饲养狼狗、藏獒、罗威那等我市禁养的 35 种烈性犬。
文明养狗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应该落实到行动中去
让人与宠物的共同生活更加美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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