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都喜欢在顺路时候带个人,利用私家车跑滴滴,赚个油费什么的,但很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位于东莞的肖先生近日开着自己的私家车跑滴滴,载客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然而就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拒赔。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肖先生的私家车所上保险为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却从事营运业务,故不予理赔。于是肖先生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付7万多元的赔偿款。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一审判决如下:认定肖先生事发时确实在从事营运业务,因此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肖先生2000元,驳回肖先生请求的7万元赔偿请求。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事发经过:
肖先生某日下午驾驶私家车载着“同事”回工厂上班,经过某路口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肖先生的车子冲进了一个工厂,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同事”受轻伤、工厂的围墙和保安室严重受损。事发后肖先生立即报案,交警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勘察。交警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先生已经给私家车购买了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商业险,于是肖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肖先生注册为滴滴司机,肖先生所上保险的涉事车辆同时注册为滴滴顺风车,而肖先生在给涉事车辆购买保险时并未提前告知,同时肖先生所买为非营运类车辆保险。车辆的用途有所变更,而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使得涉事车辆出行频率提高,出行时间大幅增加,行驶范围、行驶里程等都大幅度增加,这就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增高。同时该车辆发生事故时正在进行营运业务,不属于非营运车辆商业险的保险范畴,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具有对肖先生进行商业险理赔的义务,仅具有对肖先生进行交强险理赔的义务。
今年2月份,肖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在事故当中的损失共计79398元,包括车辆维修费用43000元,事故导致树木、房屋损坏、房屋损伤鉴定评估费合计22098元,吊车费1500元,拖车费300元,误工费5000元,生活费3500元,乘客医疗及其他3000元等。
法院判决:
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向滴滴运营平台调查证实,肖先生于事发前一年开通了滴滴服务,一年内接单539次,事发当天有3单顺风车接单记录,事发时,肖先生车上人员的手机号、行程地点、时间与当天接单的信息互相吻合,同时肖先生也无法提供与车上人员的其他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肖先生事发时从事营运业务成立。同时,车辆的保险费和车辆的危险程度呈对价关系,肖先生所购买的非营运车辆保险和从事营运性质的滴滴顺风车业务相冲突,而营运车辆具有出行频次高、行驶里程多的特点,登记管理和承担的车辆保费都完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肖先生从事顺风车业务并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且肖先生在跑顺风车的过程中直接导致车辆的事故发生,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不予理赔的理由成立。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先生2000元,并驳回肖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其实此案例的焦点就在于,滴滴顺风车到底属于“营运”性质还是“非营运”性质。从行为上来说,滴滴顺风车绝对属于“营运性质”,借助共享经济,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业务所遇的意外,需要理赔目前确实是一个法律的盲区。
不过《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当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系数增加时,保险人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所以案例中,肖先生最终未能索赔成功。
看了这个案例,你还敢经常接顺风车的生意吗?或者你愿意为了能够跑滴滴的业务,为你的私家车按营运类车辆进行登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