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巢湖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谈一谈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2022/1/10 8:45:59发布89次查看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为了实现目标,法律问答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而且根据伤害事故的不同作了区分,首先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部于2002年3月26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章,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与该规章没有原则分歧,而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可见,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已经实现了规范化。
巢湖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