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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0/4/13 3:15:44发布133次查看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企业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三、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及具体内容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应把握以下几点
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作为开办费核算;资本化支出由于其受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能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
2、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有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才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
3、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受扣除项目比例上的限制。如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二)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薪金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包括引进设备和技术在筹建期间组织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等支出。
(三)不予列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四、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办费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帐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中“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性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建期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
2、筹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调整
(1)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筹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样,在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此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使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待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
(2)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生产经营年度,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这样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3、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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